標準銷售條款和條件

English version | 2023-9-11

本標準條款及條件(”條款”)適用於由聯合培進教育出版(香港)有限公司或其授權代理(“聯合培進”或“賣方”)在帳單及相關文件中指明出售的商品(“商品”)。除非聯合培進與客戶(“客戶”)另有書面協議,帳單上指定的收件人須據此付款。

為免生疑問,本條款不適用於聯合培進網站上所出售及購買的商品。

1. 客户應就任何商品訂單向賣方提交書面訂單,由賣方以書面形式確認訂單。為免生疑問,除非賣方以書面確認(不論是隨商品所附之帳單或其他方式),客戶向賣方提交的任何訂單均不會被視為已被賣方接受。一旦賣方接受訂單,相關商品必須由客戶根據條款付款,客戶亦同意賣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取消訂單。

2. 除非賣方另有書面同意,商品均以其現有形式出售,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更改訂裝或封面及以任何形式借出、轉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傳閲,任何後續購買者也應遵行該等條款。

3. 商品的價格應為帳單上所標示的價格,減去帳單上顯示賣方和客户以書面同意的折扣。

4. 商品的所有權和商品損壞或損失的風險應在交付商品時(賣方支付交貨費用)轉移給客戶,或在賣方位於香港的倉庫交付商品給客戶指定的代理人/承運人時轉移給客戶。除非事先與賣方另有書面協議,否則在香港以外地方供應的商品須收取額外費用,包括包裝、運輸及保險的費用。賣方承諾盡其合理努力在指定的交貨日期前交貨。但是,交貨日期只是一個預估的時間,賣方對貨物交付的任何延遲不承擔責任。

5. 來自沒有約定信用賬户客户的訂單只有在預付款全額結清之前才會被接受。擁有此類信用賬户的客戶,其所訂購的商品均按照賣方的信用條款限制,而賣方可隨時更改及自行決定相關的條款。如客戶未能在到期日結清所有金額,在不損害賣方對該客戶可能提出的其他索賠或可能行駛的其他權利的情況下,賣方有權終止供應相關的商品。賣方亦有權按每月利率1.5%向客戶收取任何逾期款項的利息。

6. 客戶若要退貨則要遵守賣方的退貨政策(賣方可根據要求提供副本予客戶),賣方才會接受退貨。賣亦方可運用絕對的酌情權隨時更改該政策。

7. 只有在商品交付後14天內(如客戶位於香港),或交付28天內(如客戶位於香港以外地區)按照帳單上指定的賣方地址,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信用申請或要求更換貨物,賣方才考慮有關申請。

8. 賣方保留權利(在不損害其對客戶的任何權利下),在任何違反本合同的條款下,或基於任何理由,停止進一步供貨,而賣方亦可行使酌情權採取該等行動。

9.(a)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所有默示保證、條件或其他條款均不包括在本條款。

(b)賣方對因其合理控制之外的因素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壞、交貨延遲、未能生產或供應商品概不負責,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民事或軍事的作為或不作為、戰爭、火災、洪水、自然災難、勞資糾紛、工廠停工、供應短缺或遵守任何公共機構下達的命令。

(c)賣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間接或相應損失承擔責任。

(d)在不損害上述第9段(c)的原則下,賣方對客戶因商品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原因產生的瑕疵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增加成本、費用或損害承擔的任何責任,只應限於客戶為商品向賣方支付的購買價,但如果賣方將該等有瑕疵的商品更換為符合相關訂單的商品,賣方將不再對客戶承擔任何進一步的責任。

10.(a)根據本條款所提供的商品,所有版權和任何知識產權均歸屬賣方。

(b)客戶不得使用或處理商品以侵犯、干擾或削弱上述任何權利

(c)客戶須立即以書面通知賣方任何侵犯商品的任何專利、版權、外觀設計、商標或其他工業或知識產權的行為,或就該等侵犯行為提出的任何申索。

11. 賣方保留在以下的情況向客戶收取附加費的權利:(i)訂單數量未及最低訂貨量要求;(ii)客戶要求在賣方倉庫以外的地址交貨;(iii)客戶與賣方議定的特殊要求;和(四)客戶呈交不符合賣方退貨政策的退貨要求。

12. 如果賣方通知客戶因任何貨物含有誹謗性材料或嚴重錯誤的陳述而需要取消供應商品,客戶應立即將該等商品退還賣方。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才有權獲得退款並退還所有未售出的商品,賣方從而解除其對客戶的責任,客戶將不能再向賣方提出任何索償。

13. 除非賣方和客戶的授權代表以書面形式同意,否則這些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變更均不具約束力。

14. 客戶確認收到商品,即表示同意接受本條款的約束,並確認本條款連同帳單、上述退貨政策以及客戶和賣方之間不時生效的供應條款構成完整協議,除非賣方和客戶另有規定並以書面方式協議,它們不應、也不應被視為在任何程度上被更改或更改,並應取代賣方和客戶之間以前的任何磋商或與此類商品有關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

15. 本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香港法院應具有非獨有的司法管轄權,以處理因賣方向客户出售商品而產生或可能產生的任何爭議。

16. 反賄賂、反腐敗和制裁

16.1 客戶同意,它將並將促使其人員、合作夥伴、員工、代理人和任何其他為其或代表其履行與本協議有關的服務的人員將:

16.1.1 遵守與賄賂、腐敗和相關事項適用的所有法律條文,以及與賣方或其提供的商品/服務有關的任何交易的所有制裁和出口法規,包括但不限於《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並制定適當的政策和程序,確保客戶遵守該等條例;

16.1.2 不得導致或可能導致賣方違反與反賄賂、反腐敗和/或制裁有關的任何法律所規定的罪行或任何行為;和

16.1.3 保持準確和最新的銷售記錄,顯示客戶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付款和收到的款項以及給予和收到的所有其他好處,以及客戶為履行這些義務而採取的步驟,並允許賣方按合理要求檢查這些記錄。

16.2 客戶應立即向賣方報告任何直接或間接收到的與履行本條款有關的任何財務或其他利益的請求。客戶如違反或懷疑違反上述任何條款,應立即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

16.3 未能遵守上述規定將被視為對本協議無可補救的重大違約,如果賣方有理由相信客户已經或將要違反本條款,則賣方有絕對權利立即終止本協議,而不對賣方承擔任何責任。

 

聯合培進保留修改或更新這些條款的權利。中、英文版本如有不一致之處,以英文版本為準。